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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25 22:23    点击次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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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守望者买股票杠杆怎么操作。/公有土地

中世纪英格兰的执法部门由地方官员拼凑而成。

中世纪英格兰的执法是一个分散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系统,从中世纪早期逐渐发展到中世纪后期。与现代专业警察部队不同,中世纪的执法严重依赖地方官员和普通公民来维持秩序,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和政治结构。

十倍信任:什一税的力量

什一税制度是中世纪英格兰以社区为基础的执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并一直持续到中世纪后期。什一税是由十个家庭组成的团体,共同对彼此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确保成员遵守法律并在被传唤时出庭方面。这种集体责任创造了一种相互监督和问责的形式,其中一名成员不遵守法律要求就有可能对整个集团造成处罚。通过将社会组织在这些小单位中,中世纪当局试图通过社区合作而不是通过中央集权的警察部队来促进秩序和减少犯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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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塔福德郡数百人地图,约 1650 年。North 在右侧。/ 由 Thomas Fisher 善本图书馆、Wikimedia Commons 提供

什一税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英国王国对可以在去中心化社会中运作的地方执行机制的需求。由于没有常备军或专业警察,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参与维护和平。“什一税”一词本身反映了数字组织——十户人家组合在一起——它的执行与坦率承诺的概念密切相关,坦率承诺是一种团体承诺维护和平并将罪犯绳之以法的安排。这一制度被编纂在几部法律中,包括阿尔弗雷德大帝和后来的诺曼统治者颁布的法律,他们在征服后保留并调整了这些做法。 阿拉伯数字

从功能上讲,什一税是集体担保的单位。如果该团伙中的一名成员犯罪或未出庭,其他成员将负责逮捕罪犯或支付罚款。这为成员们创造了强烈的动力来监督彼此的行为并阻止反社会行为。什一税的相互问责也意味着社区本身在执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减轻了治安官和其他王室官员的负担。该系统的效率在于它能够利用当地的社会纽带和责任,而不是仅仅依赖外部执行。3

然而,什一奉献制度的有效性因社会和政治背景而异。在联系更紧密的农村社区,什一税可以有效地执行秩序,因为社会压力和社区纽带很强。相比之下,在更大或更多样化的城镇中,由于城市生活的复杂性和匿名性,该系统不太实用。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王权的增加和更正式的机构,如太平绅士和受薪警员的引入,什一税的重要性逐渐减弱。然而,集体责任的概念在中世纪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了英国的法律文化。4

总而言之,什一税制度是中世纪英格兰公共执法的一个关键例子,其基础是邻里对彼此的行为负有责任。它反映了中世纪治理的分散性质和对当地社区维持秩序的依赖。虽然最终被更集中的机构所取代,但什一税的遗产仍然是英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篇章,说明了中世纪社会公共义务和王权之间的平衡。5

Raise the Alarm: The Hue and Cry 作为最初的邻里守望

托马斯·德克尔 (Thomas Dekker) 的守夜人,来自伦敦 的贝尔曼 (1608)。/ 由 Wikimedia Commons 提供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呼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动员社区的集体责任来追捕和逮捕罪犯。当目击到犯罪行为时,受害者或旁观者需要发出公众大声抗议——通常是字面意思就是大喊“hue and cry”——以提醒附近的居民并寻求帮助。这一共同的行动呼吁迫使附近所有身体健全的男子加入对嫌疑人的追捕。不回应呼喊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处罚,这反映了该系统在专业警察部队存在之前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性。6

这种做法植根于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并在当时的法典中正式确立。Hue and Crys 背后的原则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即维护和平是社区的共同责任,而不仅仅是地方官员的关注点。根据阿尔弗雷德法律中规定的法律,后来在温彻斯特法规(1285 年)中重申,一旦出现哭声,社区的所有成员都有法律义务协助逮捕被指控的罪犯。7 这种集体义务超越了简单的警惕;这是一种积极的社区警务形式,依赖于立即和协调的行动。

呼喊不仅是抓捕罪犯的实用工具,而且在加强社区纽带和社会秩序方面也起到了象征性的作用。通过要求邻居团结起来,这种做法培养了一种相互责任感和警惕性,这在农村和小镇环境中是必不可少的。然而,该系统也有局限性,尤其是在城市地区,那里的匿名性和人口密度使集体行动变得复杂。此外,色相和哭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的回应意愿和能力,这可能会受到当地效忠、社会等级制度或对报复的恐惧的影响。8

中世纪时期的法律记录表明,治安官和其他官员经常依靠 Hue and Crys 来补充他们有限的资源。负责维护国王治安的治安官有权动员 posse comitatus(本质上是当地人的临时民兵)在喧嚣开始时追捕罪犯。公众抗议的迅速性和数量可能会极大地影响抓获逃犯的机会,这表明在这个时代公共参与执法的实际重要性。9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更正规的警务机构的发展,这种呼喊逐渐失去了它的突出地位。中世纪末和近代初治安法官、守望者和警察的设立开始使执法专业化。尽管如此,Hue and Cry 的遗产作为基于社区的警务和法律责任的早期例子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中世纪社会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维护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公共义务。10

中世纪英格兰警员的静默力量

伦敦的古老守望者和行李员。/ 由 Meisterdrucke 提供,公共领域

警员是中世纪英格兰执法系统中的关键人物,是最当地和最容易接近的执法人员。他们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当时他们成为当地社区或领主任命的官员,以维持秩序和执行法律决定。与治安官不同,治安官的权力遍及全县范围,而且通常更具政治色彩,而警员在教区或村庄一级运作,这使得他们对日常司法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他们负责传唤陪审团、监督守望和追捕其管辖范围内的不法分子等任务。11

警员的角色深深植根于中世纪社会的公共和封建性质中。警员通常是无薪或报酬最低的,他们通常从当地受人尊敬的成员中挑选出来,任期有限,有时短至一年。他们的职责需要平衡皇家司法的要求和邻居的利益,这在个人关系使执法复杂化的小社区中可能具有挑战性。尽管如此,人们期望警察通过组织当地人参加 posse comitatus 并确保犯罪得到报告和惩罚来维护国王的和平。12

警察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守夜人,这是一个由当地人在街道上巡逻以阻止犯罪和骚乱的系统。警员协调这些巡逻,确保守卫履行职责并及时报告可疑活动。这项职责在中世纪的城镇和自治市镇至关重要,那里不断增长的人口和日益增长的商业带来了更高的盗窃、暴力和混乱的风险。通过监督守卫,警员帮助建立了可见的权威形象,并为预防犯罪做出了贡献。13

在 1285 年的《温彻斯特法令》之后,警察的法律权力显着扩大,该法令正式确定了地方执法的许多方面。该法规规定了警察有义务提高呼声和呼喊,组织 posse comitatus,并确保武器得到控制。它还要求警察在地方法院维持秩序并逮捕犯罪嫌疑人。这项立法标志着地方执法专业化的关键一步,并强调了警员在弥合皇家司法和社区执法之间差距方面的关键作用。14

尽管他们很重要,但警察在履行职责时经常面临困难,包括当地居民的抵抗、资源有限和偶尔的腐败。这个职位需要权威、外交和毅力的微妙结合。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英格兰法律和行政系统的发展,警员的角色变得更加正式和制度化,最终为现代警务结构奠定了基础。中世纪警察的遗产对于理解英国执法和社区治理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意义。15

夏尔·里夫斯和警长:徽章前的执法人员

杰弗里·乔叟 (Geoffrey Chaucer) 的《里夫的故事》(The Reeve's Tale) 中的里夫奥斯瓦尔德 (Oswald the Reeve)。/ 由 Wikimedia Commons 提供

郡长办公室,后来被称为治安官,是中世纪英格兰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最重要的职位之一。“shire reeve”一词起源于古英语“scīrgerēfa”,意思是负责郡或县的皇家官员。这位官员是国王在地方一级的首席代表,负责监督司法行政、皇家税收的征收以及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这一角色在弥合中央君主制和地方之间的差距方面至关重要,尤其是在通讯和运输受限且王权严重依赖授权的时期。16

从历史上看,郡长的职责涵盖了广泛的职责,包括召集郡法院、执行令状、监督当地民兵以及收取欠王室的税款和罚款。与在更地方化或公共层面运作的警察或什一税不同,治安官对整个郡拥有管辖权并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他们由国王任命,通常来自当地贵族或地主绅士。然而,他们的权威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治安官受到皇家大法官和王室官僚机构的监督,尤其是在 12 世纪和 13 世纪旨在遏制滥用职权的改革之后。17

治安官办公室的决定性特征之一是它在执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作用。治安官负责组织 posse comitatus——一支由身体健全的男子组成的部队,被召集来协助追捕和逮捕罪犯。他们还管理县监狱,并负责确保国王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治安官在实施温彻斯特法规 (1285)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规正式规定了地方执法的许多方面,并要求治安官确保武器得到控制,并在必要时提高呼喊声。18

尽管治安官被授予官方权力,但该职位并非没有争议。警长经常面临腐败、滥用权力和敲诈勒索的指控,部分原因是该职位利润丰厚,并允许收取费用和罚款。王室偶尔会更换被判犯有此类不当行为的治安官,并引入了改革以更严格地监管该办公室。尽管如此,这位治安官仍然是中世纪英国治理的关键人物,在频繁动荡和权力动态变化的时期平衡了王权与地方利益并维护了公共秩序。19

郡长或治安官是中世纪英国行政和执法的基石。该办公室体现了将皇家权力授予地方一级,对各县的司法、财政管理和安全运作至关重要。虽然这个角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但其遗产体现在现代英语法律体系中“警长”一词的持续使用以及县级执法官员代表国家权力的持久概念中。20

王冠验尸官:第一批死亡调查员

关于赫维·德·普莱福德之死,伦敦验尸官卷 1315/16,罗伯特·帕尔默、埃尔斯佩斯·罗斯布鲁克和苏珊娜·布兰德,英美法律传统。/ 由休斯顿大学法学院提供,公共领域

中世纪英格兰的验尸官办公室成立于 12 世纪后期,在理查一世国王统治时期,其主要作用是在突然或可疑死亡事件中维护王室的经济利益。验尸官最初被称为“加冕官”,他们的名字来源于他们保护国王的“王冠”或收入的职责。与主要专注于调查死因的现代验尸官不同,中世纪的验尸官的职权范围更广,包括进行调查,不仅要确定死因,还要确定罚款或没收是由于犯罪活动或疏忽而归于王室的。21

验尸官是每个县选出的皇家官员,并被授予调查死亡的重要权力,尤其是那些被认为可疑、暴力或不自然的死亡。他们与陪审团进行了正式调查,以确定有关死亡和相关犯罪的事实,例如涉嫌疏忽的凶杀或意外死亡。验尸官的职责不仅限于死亡调查;他们负责保护国王的财产权,包括从罪犯手中没收的货物,并确保在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中妥善执行司法。这种双重角色使验尸官成为将当地社区与皇家政府联系起来的重要人物。22

验尸官办公室的成立反映了王室对地方管辖区施加控制的日益增长的需求,特别是增加王室收入和执行国王的和平。在验尸官之前,治安官处理了许多此类职责,但对治安官腐败和效率低下的担忧导致了这个独立办公室的成立。验尸官通过独立调查死亡和犯罪来制衡治安官,从而在地方治理中提供额外的问责制。随着时间的推移,验尸官制定了不同的程序,包括传唤陪审团和保存记录,这为英国普通法的早期发展做出了贡献。23

中世纪的验尸官在履行职责时经常面临实际挑战。穿越大县农村可能很困难,而且地方官员或证人并不总是愿意合作。验尸官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对调查过程的参与,尤其是陪审员在宣誓后提供真实证词的意愿。验尸官还必须驾驭他们所在县复杂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地方政治,平衡对王室的忠诚与社区的关系。尽管面临这些挑战,该办公室仍然存在,并成为英格兰法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24

中世纪英格兰的验尸官在执法、司法调查和财政管理的交叉领域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的建立增强了王室权威,改善了地方问责制,并促进了有关死亡和犯罪的法律程序的演变。尽管验尸官的职能自中世纪以来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验尸官的起源强调了英格兰作为中央集权国家发展过程中法律、治理和税收之间的历史联系。25

法警:国王的执法者和杰出的收债员

中世纪法警法庭。/公有土地

中世纪英格兰的法警是负责执行庄园领主、王室,有时还有教会当局的法律和经济利益的重要官员。法警起源于古法语 baillif,其职责是充当庄园的管理者或监督者,并在行政和司法事务中执行领主的命令。法警经常被任命来监督向租户收取租金、罚款和税款,确保按时支付会费。在这个职位上,他们是领主家庭和农民之间的关键纽带,在封建经济中平衡权威和实际管理。26

在担任司法职务时,法警经常参与庄园法庭,在那里他们传唤租户,维持秩序,有时还充当执行法院判决的官员。他们可以负责执行驱逐、管理扣押(因未偿债务而没收货物)并确保遵守当地习俗和法律。法警的权力在地理上仅限于他们所服务的庄园或庄园,但在该管辖范围内,他们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经常在日常治理中充当领主的代表。27

法警的职位因当地习俗和领主财产的性质而有很大差异。一些法警是全职的受薪官员,而另一些则是从当地的自由佃户甚至表现出行政才能的农民中挑选出来的。在一些地区,法警扮演着准警察的角色,组织当地守卫,并与警察一起协助执行法律和秩序。他们还可能监督农业经营,监督佃户所欠的劳务,并直接管理领主的领地。28

由于执达主任是不受欢迎的要求的执行者,特别是在收租和罚款方面,他们有时会在他们的角色中遇到紧张。这可能会导致与佃户的冲突,偶尔还会导致当地动荡,因为法警被视为农民压迫或剥削的代理人。尽管如此,法警办公室对于中世纪庄园的经济可持续性和封建义务的履行至关重要,使他们成为中世纪农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人物。29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警的角色随着英格兰更广泛的法律和行政变化而演变。随着皇家司法和中央集权政府的扩张,法警的一些职能被治安官或验尸官等其他官员吸收或取代,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尽管如此,直到中世纪晚期,法警仍然是庄园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体现了英格兰封建社会中领主、佃户和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30

百人总警员:前线的当地法律守护者

戴着都铎王冠的首席警员徽章 / 由 ChrisSBurns 提供, 维基共享资源

百人总警官办公室在中世纪英格兰的地方执法和管理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百人区是一个关键的行政区划,通常由几个村庄或教区组成,首席警员负责维持该管辖范围内的秩序。在治安官和庄园主的授权下,首席警员组织并领导当地警察——通常是从社区中抽调的无薪人员——执行法律,提高呼声和呼喊,并在必要时召集 posse comitatus。这个职位是王室权威和当地社区之间的重要纽带,有助于在实际的日常层面上实施司法。31

总警员通常由当地知名人士任命,这些人受到尊重并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地位。他们的职责包括监督守卫和看守系统,确保社区遵守宵禁和其他规定,以及处理轻微犯罪和骚乱。与拥有全县管辖权和更广泛的财政责任的治安官不同,首席警官在更本地化的层面上运作,专注于执行 Hundred 内部的法律和秩序。他们的角色通常需要平衡社区利益与王室和地方领主的要求,有时会使他们处于困难的社会和政治地位。32

总警员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他们领导动员 posse comitatus——一群身体健全的人被召集来协助追捕罪犯或镇压骚乱。总警员的任务是迅速有效地召集这支部队,在警察部队正式化之前的时代,这项职责至关重要。他们还管理了哭泣和哭泣 ,确保在犯罪发生时,社区得到警报,并有法律义务协助抓捕罪犯。这些职责使总警员成为执行公共司法和维护国王和平的核心人物。33

尽管总警员担当重要角色,但他们在执行职务时经常面对挑战。因为他们依赖于不是专业执法人员的当地人,所以执法可能不一致,并受到当地效忠或冲突的影响。此外,该职位是无薪的,有时被视为一种负担,导致难以招聘到有能力的人。尽管如此,他们的工作对于在中世纪英格兰分散和分散的政治环境中维持秩序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远离皇室宫廷的农村地区。34

随着时间的推移,首席警员的职位随着英国治理和执法的更广泛变化而发展。虽然他们的具体权力和职责因地区和世纪而异,但他们在组织地方执法方面的作用仍然是中世纪行政的不变特征。百人警长 (Chief Constable of the Hundred 的遗产) 可以被视为英国后期历史上更加集中和专业的警察部队的先驱,反映了法律和秩序逐渐制度化,从地方公共责任到国家管理的警务。35

国王的正义:皇家宫廷内部

威斯敏斯特宫是主要的皇家住所,中央是圣斯蒂芬教堂,左侧是白厅和彩绘厅,右侧是威斯敏斯特大厅。/ 由 Wikimedia Commons 提供

中世纪英格兰的皇家法院是司法和治理的中心机构,体现了君主在整个王国的权威。与处理更有限和基于社区的事务的地方庄园法院或数百家法院不同,皇家法院对范围广泛的案件具有管辖权,特别是那些涉及严重刑事犯罪、土地和财产纠纷以及影响王室利益的案件。从诺曼征服开始,这些宫廷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历代君主的统治下变得更加结构化和正式化,尤其是在 12 世纪和 13 世纪。36 元

最重要的皇家法院之一是国王法庭,它最初与君主一起旅行,处理有关破坏国王和平的案件,例如重罪和骚乱。国王座对下级法院拥有监督权,是将皇家司法扩展到英格兰的关键工具。另一个重要的法院是普通诉讼法院,该法院处理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通常与土地所有权和合同有关。这两个法院的工作人员都由皇家任命的专业法官组成,这标志着中世纪时期英国法律的日益专业化。37 元

皇家法院采用复杂的程序运作,包括使用令状(正式的书面命令)来提起诉讼。这些令状成为英国普通法的基础,允许原告向国王的法官提出索赔。皇家法院依靠由当地男性组成的陪审团来确定事实,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和土地纠纷中。这种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创新,有助于中世纪英国司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此外,皇家法院保存了详细的记录,例如认罪卷和法院卷,这些已成为现代历史学家研究中世纪法律文化的宝贵资源。38 元

王室宫廷在王国的政治和金融事务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通过裁决涉及王室权利和收入的案件来行使王权,包括关于封建会费、罚款和特权的纠纷。通过确保以国王的名义执行司法,这些法院加强了权力集中,并有助于将不同的地方习俗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英格兰各地的皇家大法官的存在也通过提供一致的争议解决论坛来促进稳定并阻止违法行为。39 元

尽管它们很重要,但王室法院面临着诸如延误、成本和腐败指控等挑战。获得王室司法的机会往往受到地理和费用的限制,这促使了替代法律机制的发展,包括地方法院和皇家委员会。尽管如此,中世纪皇家法院的遗产是深远的,因为它们为现代英国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强调法治、中央集权和程序规范性,这些都持续影响了几个世纪的英国法律。40

避难所与救赎:教会的避难所

博克斯格罗夫修道院教堂门廊 / 由 A Writer's Perspective 提供

中世纪英格兰的避难所概念植根于在神圣空间内为逃亡者提供保护的悠久传统。根据教会法和普通法,教堂都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那些被指控犯罪的人——从盗窃到杀人——可以通过到达教堂的祭坛并援引庇护权来申请庇护。这种做法反映了中世纪的信仰,即神圣空间不受世俗暴力的影响,并受到教会当局的监督,他们经常与皇室官员就管辖权发生冲突。Sanctuary 提供了暂时的缓刑,让被告有时间寻求更仁慈的解决方案。41

Sanctuary 既有实际的层面,也有精神的层面。逃亡者可以在避难所停留长达 40 天,在此期间,他们必须决定是接受审判还是认罪并“放弃王国”——正式放弃他们的家园并永久流放。这个过程要求个人在验尸官面前宣誓弃权,然后出发前往指定的港口,通常赤脚并携带十字架,象征着忏悔和精神重生。虽然庇护所并不是为了免除罪责,但它被视为悔改和神圣审判的机会,植根于基督教的怜悯和宽恕观念。42

教会授予庇护权的权力有时是与王室紧张关系的根源。君主将庇护所视为他们权威的障碍,是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然而,国王们也认识到它在化解暴力报复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效用。通过允许庇护,教会充当了世俗复仇和精神救赎之间的调解人。因此,庇护所既被容忍又受到监管。到 13 世纪,法规开始将庇护特权限制在某些教堂,并将累犯或被指控犯有叛国罪等特别恶劣罪行的人排除在外。43

Sanctuary 也受到虐待和纵。强大的教堂和修道院有时为了政治或经济利益保护个人,威斯敏斯特教堂和圣马丁勒格兰德等城市避难所因窝藏罪犯而臭名昭著。一些逃犯甚至战略性地使用避难所,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可以认罪并选择流放以避免被处决。这导致世俗统治者要求改革或废除这种做法的压力越来越大。到了中世纪后期,庇护权变得更加有争议,一些人认为它破坏了皇家司法,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对严厉法律处罚的必要制衡。44

庇护所的衰落与中央集权国家权力的兴起和对统一执法的日益重视相吻合。尤其是都铎王朝的君主,将庇护所视为一种过时的特权,与他们对王室至高无上的愿景不相容。亨利七世在以虐待为借口抓捕政敌后限制了庇护权,亨利八世大幅减少了庇护权的使用,最终结束了谋杀和其他重大罪行的庇护所。到 17 世纪初,庇护权实际上已被废除,标志着一个几个世纪以来在中世纪英国司法的错综复杂的网络中既提供希望又提供争议的制度的终结。45

结论

中世纪英格兰的执法是地方官员、社区义务和王权的拼凑。它的特点是依赖公共责任和地方法院,而不是专业警务,为后来现代司法系统的发展奠定了早期的基础。

附录

尾注

1. J. H. Baker,《 英国法律史导论 》,第 4 版(伦敦:巴特沃斯出版社,2002 年),第 45-47 页。

2. Frank M. Stenton,《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第 3 版(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1 年),第 328-330 页。

3. G. O. Sayles,《 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伦敦:梅休因,1966 年),102-104。

4. H. R. Loyn,《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治理,500-1087 年》(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4 年),第 145-148 页。

5. 芭芭拉·哈纳瓦尔特(Barbara A. Hanawalt),《束缚的纽带:中世纪英格兰的农民家庭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 年),第 78-80 页。

6. 贝克,《英国法律史导论 》,第 52-54 页。

7. 斯坦顿,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332-335。

8. 塞尔斯,《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108-110。

9. Loyn,《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治理 》,151-153。

10. 哈纳瓦尔特,《束缚的纽带 》,82-85。

11. 贝克,《英国法律史导论 》,第 58-60 页。

12. 塞尔斯,《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115-118。

13. 哈纳瓦尔特,《束缚的纽带 》,第 87-90 页。

14. 斯坦顿,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338-340。

15. Loyn,《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治理 》,158-161。

16. 贝克,《英国法律史导论 》,第 62-64 页。

17. 塞尔斯,《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120-123。

18. 斯坦顿,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342-345。

19. Loyn,《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治理 》,165-168。

20. 哈纳瓦尔特,《束缚的纽带 》,90-93。

21. 贝克,《英国法律史导论 》,第 75-77 页。

22. 塞尔斯,《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130-133。

23. 斯坦顿,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350-353。

24. 哈纳瓦尔特,《束缚的纽带 》,97-100。

25. Loyn,《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治理 》,172-175。

26. 贝克,《英国法律史导论 》,第 80-82 页。

27. 塞尔斯,《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140-143。

28. 哈纳瓦尔特,《束缚的纽带 》,105-108。

29. 斯坦顿,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360-363。

30. Loyn,《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治理 》,180-183。

31. 贝克,《英国法律史导论 》,第 88-90 页。

32. 塞尔斯,《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150-153。

33. 哈纳瓦尔特,《束缚的纽带 》,115-118。

34. 斯坦顿,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370-373。

35. Loyn,《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治理 》,185-188 页。

36. 贝克,《英国法律史导论 》,120-125。

37. 塞尔斯,《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160-165。

38. 斯坦顿,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385-390。

39. 哈纳瓦特,《束缚的纽带 》,130-135。

40. Loyn,《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治理 》,195-200 页。

41. 贝克,《英国法律史导论 》,126-129。

42. 卡尔·舒梅克,《 中世纪的避难所与犯罪,400-1500 年》(纽约:福特汉姆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93-97 页。

43. R. H. Helmholz,《牛津英格兰法律史》,第一卷:597 年至 1640 年代的教会法和教会管辖权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 412-417 页。

44. Barbara A. Hanawalt,《英国社区的犯罪与冲突,1300-1348 年》(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9 年),第 75-78 页。

45. 塞尔斯,《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175-178。

书目

· Baker, J. H. 英国法律史导论 。第 4 版伦敦:巴特沃斯出版社,2002 年。

· Hanawalt, Barbara A. 英国社区的犯罪和冲突,1300-1348 年。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9 年。

· Hanawalt, Barbara A. 束缚的纽带:中世纪英格兰的农民家庭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 年。

· 亥姆霍兹,RH 牛津英格兰法律史,第一卷:597 年至 1640 年代的教会法和教会管辖权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4 年。

· Loyn, H. R.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治理,500-1087 年。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4 年。

· Sayles, G. O. 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伦敦:梅休因,1966 年。

· 舒梅克,卡尔。 中世纪的避难所和犯罪,400-1500 年。纽约:福特汉姆大学出版社,2011 年。

· 斯坦顿,弗兰克 M.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第 3 版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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